跨越太平洋的遗嘱——一份美国遗嘱在上海的效力之争
【阅读提要】
2008年的旧金山,华裔老人严老先生和妻子一起走进律师事务所,签下了一份共同遗嘱。这份用英文书写的遗嘱,按照美国加州的法律起草,见证了两个移民半生打拼的成果。六年后,当严老先生在美国去世时,没人想到,这份遗嘱会跨越大洋,在上海的法庭上引发一场关于法律适用的激烈争论。
一边是持有遗嘱的继承人,另一边是质疑效力的子女。争议的焦点不是遗嘱的内容,而是更根本的问题:在中国从未有共同遗嘱制度的情况下,这份美国遗嘱能否在上海的房产继承中生效?当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产生碰撞,法官该如何抉择?
01 旧金山的律师事务所
2008年秋天,旧金山唐人街附近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里,75岁的严老先生和72岁的妻子姚老太坐在律师对面。桌上摊开着厚厚一沓文件,都是关于遗产规划的。
严老先生是第一代移民。1980年代初,他带着妻子和年幼的孩子,从上海来到美国。那时候的旧金山,中餐馆、洗衣店、杂货铺,到处都是像他们一样的新移民。他在一家电子厂打工,妻子在中餐馆帮厨,两个人起早贪黑,攒下的每一分钱都要掰成两半花。
但他们很努力,也很幸运。孩子争气,考上了好大学;他们的积蓄也慢慢多了起来,在旧金山郊区买了一栋小房子,后来还在上海静安区买了一套公寓,想着老了回国养老时有个落脚的地方。
现在,两个人都年纪大了,开始考虑身后事。美国律师建议他们做一份共同遗嘱——这在美国很常见,夫妻两人可以在一份遗嘱里共同确定财产如何分配,互相指定对方为第一继承人,并约定最后去世的那一方如何处分全部财产。
"这样比较简单,"律师说,"而且可以避免你们其中一人去世后,另一人改变主意,重新分配财产,导致家庭纠纷。"
严老先生和妻子商量了很久,最后决定:如果其中一人先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等两人都去世后,财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严某和姚某甲,以及侄女胡某等其他亲属。
遗嘱是英文的,按照加州的法律格式起草,有律师见证,有两人的亲笔签名,盖上了公证章。一式三份,一份律师存档,两份他们自己保管。
走出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旧金山的阳光正好。严老先生握着妻子的手,说:"这下心里踏实了。"
他们不知道,六年后,这份看似完美的遗嘱,会成为一场法律风暴的中心。
02 那通从上海打来的电话
2014年春天,严老先生的身体每况愈下。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一系列的老年病困扰着他。5月的一个清晨,他在睡梦中平静地离开了。
按照遗嘱的约定,他的所有财产都归妻子姚老太所有。在美国这边,一切都很顺利。但在大洋彼岸的上海,问题来了。
那套静安区的公寓,产权登记在严老先生名下。按照中国的法律,要变更产权,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姚老太拿着美国的遗嘱,委托在上海的亲戚去房管局办理,却被告知:这份遗嘱需要先经过中国法院的认定,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更麻烦的是,严某——严老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儿子,突然提出了异议。
严某和姚老太的关系一直不太好。严老先生再婚后,严某留在了上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和父亲的感情比较疏远。现在父亲去世了,他觉得自己作为儿子,应该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而不是全部归继母。
他找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份美国遗嘱,在中国未必有效。
"为什么?"严某问。
"因为中国的继承法没有共同遗嘱这个概念,"律师解释,"你父亲和继母签的是一份遗嘱,这在美国合法,但在中国,遗嘱必须是单独订立的。两个人签一份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严某眼睛一亮:如果遗嘱无效,那就要按法定继承,他作为儿子,就能分到一半的遗产。
2014年夏天,姚老太接到律师的电话,说严某在上海起诉了,要求确认那份美国遗嘱无效。
电话这头,姚老太坐在旧金山的家里,手里握着那份遗嘱,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
03 法庭上的第一个回合
案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是严某,他的诉求很明确:请求法院确认2008年的美国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亲在上海的房产,他作为儿子,应该继承一半。
被告是姚老太和其他几位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的亲属,包括姚某甲、胡某等。他们拿出了那份美国遗嘱,坚持遗嘱有效,应该按遗嘱继承。
争议的焦点,落在了一个技术性问题上:这份美国遗嘱,能不能在中国生效?
严某的律师首先发难:"中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单独订立。共同遗嘱虽然在美国等国家合法,但我国法律从未承认过这种形式。因此,这份两个人签名的遗嘱,在中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姚老太的律师反驳:"遗嘱是在美国订立的,应该适用美国的法律来判断其效力。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行为地法律。这份遗嘱在美国合法有效,就应该在中国也被承认。"
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法官陷入了沉思。这确实是个难题:中国继承法确实没有共同遗嘱的规定,甚至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共同遗嘱被认为是不符合遗嘱"单方性"特征的。但另一方面,如果简单地以"我国法律没有"为由否定这份遗嘱,似乎又不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一次开庭,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而是宣布休庭,需要进一步研究。
04 被遗忘的那部法律
在准备第二次开庭的材料时,姚老太的律师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文献,终于找到了一个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这部法律是2011年施行的,专门用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涉外继承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律师兴奋地给姚老太打电话:"我们有救了!这部法律明确了,涉外遗嘱的效力,可以适用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国籍国法律。你们的遗嘱是在美国订立的,严老先生当时是美国居民,那么就可以适用美国法律来判断遗嘱是否有效。"
姚老太不太懂这些法律术语,只是问:"那我们能赢吗?"
律师沉默了一会儿,说:"至少,我们有了战斗的武器。"
05 共同遗嘱的身世之谜
第二次开庭时,双方围绕着"共同遗嘱"展开了更深入的辩论。
严某的律师准备了厚厚的资料,试图证明共同遗嘱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不被接受的:"从我国的继承法到民法通则,再到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任何规定。学理上,遗嘱被定义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这意味着一份遗嘱只能由一个人订立。共同遗嘱违反了这一基本原理,因此在我国不应被承认。"
姚老太的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切入:"法律没有规定,不等于法律禁止。我国的立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但也从未明文禁止。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国内法的缺失为由,否定其他法律体系中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更重要的是,"律师继续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指引。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应当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严老先生和姚老太在美国居住了三十多年,都是美国居民,他们的遗嘱按照美国加州的法律订立,完全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这份遗嘱在美国有效,就应该在中国也被尊重。"
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但是,如果这份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中国的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不是也应该被否定?"
这是一个试探性的问题,但也是最核心的问题。
06 公序良俗的天平
公序良俗,是法律中一个重要但又模糊的概念。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价值准则。任何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公序良俗是一个重要的"保留条款"。即使外国法律认为某个行为合法,但如果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中国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
那么,共同遗嘱,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公序良俗?
严某的律师试图从这个角度突破:"共同遗嘱限制了生存一方的财产处分权。在这份遗嘱中,严老先生和姚老太约定,其中一人去世后,生存的一方不能改变遗嘱内容。这实际上剥夺了生存者对自己财产的完全支配权,这与我国继承法保护公民财产处分自由的原则是相悖的。"
姚老太的律师反驳:"共同遗嘱是两个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正是为了保证双方约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严老先生和姚老太作为夫妻,共同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归宿,这是他们的自由选择,不存在强迫或欺诈。这种安排在美国等很多国家都是常见的做法,不能说它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准则。"
"而且,"律师继续说,"这份遗嘱的内容,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遗产最终分配给了两个儿子和其他亲属,没有给第三方,也没有用于非法目的。它只是一种财产规划方式,与公序良俗无关。"
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又问了一个更实际的问题:"如果这份遗嘱在中国不被承认,那么按照法定继承,严某作为儿子,应该继承一部分遗产。这符合我国保护法定继承人权利的原则。但如果承认这份遗嘱,严某就什么都得不到了。法院应该如何平衡?"
这个问题,让法庭陷入了沉默。
07 判决书上的那几行字
2015年春天,经过两次开庭和数月的合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很长,但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几点: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在美国订立的遗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第二,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虽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的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的共同遗嘱是在美国加州依法订立的,有律师见证,有公证,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应当被认可。
第三,关于公序良俗。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是严老先生和妻子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将财产留给子女和其他亲属,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四,关于严某的继承权。法院认为,既然遗嘱有效,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严某虽然是严老先生的儿子,但遗嘱中没有给他留遗产,这是严老先生的自由选择。作为成年子女,严某对父亲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在情理上,遗嘱的安排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美国遗嘱有效,严老先生的遗产按照遗嘱分配。
判决书下来那天,姚老太在旧金山接到了电话。她坐在客厅里,手里握着那份遗嘱,看着窗外的夕阳,轻轻地说:"老严,我没有辜负你的信任。"
08 一个判决,两种声音
这个判决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支持的声音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在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一次重要进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海外生活、工作、立遗嘱,如果中国法院不承认这些在国外合法订立的法律文件,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不便,也不利于保护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明确了,只要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在国外依法订立的遗嘱,即使形式在中国没有先例,也应该被尊重。
反对的声音则担心,这会打开一个口子。共同遗嘱在中国法律传统中确实是不存在的,贸然承认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想改变遗嘱内容,怎么办?共同遗嘱中的约束力,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执行?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还有人关注的是严某的权益。作为儿子,他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本来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因为一份遗嘱,他什么都没有得到。虽然判决书说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这是事实认定还是推测?如果父亲和继母恶意排斥他,遗嘱是否还应该被完全尊重?
这些讨论,一直持续到今天。
09 上海静安区的那套房子
判决生效后,姚老太终于拿到了那套房子的产权。
她没有卖掉它,而是留着,偶尔回上海时住几天。房子不大,两室一厅,装修还是十几年前的样子,但她舍不得重新装修,因为那是老严在世时一手布置的。
有一次,她站在窗前,看着楼下来来往往的人群,突然想起了2008年在旧金山律师事务所签遗嘱的那天。老严握着她的手,说:"这下心里踏实了。"
她当时还笑他多虑,说:"我们还能活很多年呢,想这些干什么。"
现在她明白了,老严当年的坚持,是对的。如果没有那份遗嘱,这套房子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他们的意愿可能无法实现。
法律有时候很复杂,复杂到需要跨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法官在厚厚的卷宗中寻找答案。但法律有时候又很简单,简单到就是在保护两个相爱的人,对彼此的承诺。
10 我们能从这个故事中学到什么
这个案子,给所有有海外经历的中国人,上了重要的一课。
第一课:如果你在海外长期居住,有海外资产,也有国内资产,一定要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并且要考虑到两个国家法律的差异。
第二课:订立遗嘱时,要咨询专业律师,不仅要了解所在国的法律,也要了解中国的法律,确保遗嘱能够在两个国家都得到认可。
第三课:如果你订立的是一种在中国不常见的遗嘱形式(比如共同遗嘱),最好保留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遗嘱的订立过程合法有效。
第四课:对于涉外遗嘱的效力争议,不要简单地以为"中国没有这个制度,所以一定无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给了很大的灵活空间,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外的合法遗嘱是可能被承认的。
第五课:家庭关系永远比财产重要。如果严老先生和儿子严某的关系能够更融洽一些,如果他在遗嘱中给儿子留一些遗产,也许这场诉讼就不会发生。财产纠纷的背后,往往是家庭关系的裂痕。
11 全球化时代的家庭财产
今天,像严老先生这样的华侨华人,全世界有数千万。他们在海外打拼,积累了财富,但也保留着与祖国的联系,在国内也有房产、投资。他们的财产跨越国界,他们的法律关系也跨越国界。
如何处理这些跨境的财产纠纷,如何让不同法律体系下的遗嘱、继承得到互相尊重,这是摆在各国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课题。
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施行,为处理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像本案这样的判例,则为后来的法官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但我们也要看到,这个领域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外国的公证书,在中国是否具有同等效力?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完善。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提前规划,咨询专业人士,不要让身后的财产成为亲人之间的矛盾根源。
12 那份遗嘱的最后归宿
现在,那份2008年在旧金山订立的遗嘱,被姚老太小心地保管在保险柜里。
遗嘱的第一页,是两个人的名字:严某某,姚某某。第二页,是他们对财产的详细安排。最后一页,是他们的签名和日期:2008年10月15日。
签名的墨迹已经有些褪色了,但依然清晰可辨。那是两个人对彼此的承诺,也是对未来的规划。
这份遗嘱经历了太平洋的往返,经历了法庭的质疑,经历了法律的检验,最终,它还是实现了它的使命——让严老先生和姚老太的意愿,得以延续。
法律的意义,不就在于此吗?保护人们的意愿,尊重人们的选择,让正义得以实现。
哪怕这份意愿跨越了大洋,哪怕这个选择在另一个法律体系中显得陌生,只要它是真诚的,是合法的,是不违背基本价值的,法律就应该给予保护。
这就是这个案子,留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素材来源】
本文改编自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4号,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境外遗嘱在中国的法律适用及效力认定问题,是涉外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
文中人物姓名、对话内容、部分生活细节经艺术化处理,以增强故事性和可读性。核心法律事实、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均基于真实判决,确保法律素材的严谨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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